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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说抄袭的四大误解

如果你在谷歌搜how to define plagiarism in novel(如何定义小说抄袭),下面这篇文在搜索结果里位列前三,行文非常幽默风趣,还通俗易懂。作者是Kimberley Jackson,自1996年开始写作。她本人是一名小说家且长期活跃在各大同人作品平台。拥有美国研究、英语文学与语言学的硕士文凭,且兼职担任法律翻译,她非常慷慨地给予了我授权,来翻译这篇介绍小说抄袭的科普文。

【译者的话:由于目前鉴抄文学创作排除异己的乱象变得常见,为了支持创作者们(无论是同人还是原创),我想出一份力来科普小说抄袭的定义,使各位在维权时能有所参考。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抄袭,借鉴,乃至理解新造词——融梗的概念。这篇译文开放转载(但请务必标明原作者为Kimberley Jack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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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现在所有的文章都是抄袭的,对吗?——对于小说抄袭的四大误解

出处: 老福特不让发链接请搜索 Four myths of plagiarism in fiction writing

作者: Kimberley Jackson

译者:A.

 

<*更新(于2019年10月17日):鉴于我因为这篇文章以及其涉及的话题而收到的邮件日益增长,我想提醒各位:我不能就某起案例是否构成抄袭提供任何人建议。因为每起案例是高度独立的,法院一般会对这些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即对你的故事(以及牵扯到的原作)没有深刻理解,也不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去决定法院是否会认为作品雷同到足以判定为抄袭。如果你十分在意你的作品是否抄袭(在意到你写了一封邮件来问我你是否需要改动),我会认为你已经意识到相似之处已经惊人到超出了基本概念(basic concepts)或者仅仅是借鉴的范畴。你现在有两个选择:1)不管怎样先出版了再说;2)咨询一位专精于知识产权的律师,看看你的作品发布是否是在一个安全合法的范畴以内。>

 

***

今天我想写一篇文章讨论一下抄袭以及艺术作品剽窃。主要原因是最近我本人已经多次成为这种行为的受害者,而且也因为这是一个似乎没有多少人了解的话题。

让我先从抄袭的基本定义讲起。

 

许多人认为抄袭仅仅是一字一句抄别人的句子。但是从法律上来说,采用别人的构想(idea)也是抄袭。构想(ideas),概念(concepts)或者结构(structure)也可以被抄袭,只要它们是原创。

法律词典对抄袭的定义如下:盗用他人的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部分或段落,或其思想或语言表达,并将其作为自己思想的产物冒充的行为。

【来源:法律词典;什么是抄袭?抄袭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

现今为什么对抄袭有这么多的误解呢?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于抄袭的印象是:只要你没有使与原作相同的词汇句式,你就可以随意挪用别人的构想。也就是下面所说的误解#1。

 

误解#1 –只要你不把你的角色命名为哈利波特,你可以大致上复述哈利波特的故事(并声称这是你自己写的故事)

 

嗯,不好意思,你在说什么?

 

绝、对、不、行。

 

你可以试试那么做,但我非常肯定JK罗琳会起诉你到倾家荡产,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没人敢这么做

 

如果你有常识,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个说法是完全的废话:一个故事所包含的元素远远超过角色的名字。里面当然还包括:情节,叙事视角,时态,冲突,人物塑造,故事结构,背景等等等等。

 

你不可以仅仅是改动一两个小细节之后就挪用了整个故事,并占为己用。从定义上讲你没有(逐字逐句地)抄袭,但因为你有意地复述了哈利波特,这就是抄袭。

当今,基本概念(basic concept)确实不能被抄袭。不过基本概念的中心含义是:基本

举个例子:如果你写了一个发生在魔法师学校的故事,或者是写了一个孤儿发现自己有超能力的故事,那JK罗琳将无法起诉你。因为这些情节都是基本概念,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一旦你从哈利波特这个故事里采用了更多的点子,你将会承受被指控为抄袭的巨大风险。确实如此,让我们面对这个事实吧:除非你真的从来没有听说过或者读过哈利波特,否则这个构想不会从你自己的头脑中产生。

 

误解#2 –《五十度灰》抄袭了《暮光之城》

 

这个观点与先前的观点正好相反,是硬币的另一面。它同样表现出了人们对于抄袭的错误理解。你可以花式批评《五十度灰》(我的读者跟朋友们都知道我有多喜欢那么做😉),但这部作品并没有抄袭。

 

尽管《五十度灰》是出版自《暮光之城》的“原作宇宙”里,但它是转生(transformative)后的平行宇宙作品,不构成抄袭。这两者之间有根本的区别,我会在误解#4里面解释。

 

所以,为什么这不是抄袭呢?

 

因为在误解#1里提到的“你不可以仅仅是换个名字”的说法,反过来看也同样是正确的。如果你从已经存在的:作品宇宙/世界/虚构作品里选取角色然后把它们放进一个全新的、由你创造的世界,每个角色都有与原作不同的过去(history and experiences),可以完全独立于原作且读者阅读时不需要知道原作背景,那么从定义上说,你没有在抄袭。如果还有什么,那就是假如你从其他艺术作品里借用了原作角色名字,在很多案例下这些角色名字甚至可能都没有版权(详细解释请参考我另外一篇文章-《同人作品及其版权》)。重新命名这些角色之后你的故事于原作将毫无关系,这种情况不构成抄袭。

 

你有权利去出售那个故事吗?在这方面各方的意见会仍然不同。有些人会说你完全可以出售,有些人会说不可以。

 

我是这么看的:

 

是什么让角色独一无二?在小说写作中(现实世界中同理),我们的角色是由性格的初始设定,以及它们被抚养长大的方式,还有其生活经历所塑造而成的(也就是说,过程等同于故事本身)。好的,现在如果你把这个角色从它原生的世界里提取出来,赋予它们不同的过去,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生活经历,那这个角色能被认为于原作角色等同吗,即便它们拥有相同的名字?

 

答案只能是:

 

即便它们的相貌可能相同甚至完全一致,但它们的经历乃至于整个过去,甚至是愿望、梦想跟抱负都被改变了。所以,如果你给那个角色重新命名,那你实际上创造的是一个拥有属于自己故事的原创角色。现在,如果你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你确实地拥有随意处理那个故事的权利。至少从这篇文章(链接)以及EL詹姆斯至今仍没有被斯蒂芬妮·梅尔起诉的事实来看,你的确是有这个权利的。

 

《五十度灰》这个案例当然会(比上述所讲的)更加复杂。让我们从文学专业的角度去比较这两部小说/故事的一些基本概念:

我本可以更深入地去分析,但凭这些基础分析,我相信你已经知道这两个故事究竟是如何的不同。两者的共通之处仅仅是故事发生在美国的相同地区(华盛顿州下的波特兰跟西雅图)。加上角色们似乎有相似的家庭背景。但这些基础设定(basic concepts)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不然没有人将再会被允许去写发生在西雅图的故事,或者写一个男人从小就被领养。

 

这两部作品是如此地不同,我认为最多算是一部作品“启发”(inspire)了另一部——而这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将一直是。不然每一位受某些东西启发的创作者(也就是说在座的每一位),现在正欠着别人的版税呢。

 

我最近看了《星际穿越》的创作过程,克里斯托弗·诺兰说过他是从电影《超时空接触》以及一些早期的科幻电影里受到启发去创作了这部电影。所以本质上来说,如果没有这些电影,克里斯托弗·诺兰将无法创作出《星际穿越》。而他欠这些人版税吗?你现在看出这种言论有多离谱了吗?😉

 

现在,说回同人作品(或者按我习惯的称呼:衍生作(derivatives)以及转生作(transformatives)):对于同人小说作者是否保留对其作品的任何权利,法律上对此意见各不相同。有些人说同人作者不应该保留任何权利。而别的人,像我先前引用的文章《同人世界中的版权误解》中说的那样,认为作者应该对其作品以及其当中的文字以及情节构想保留著作权,前提是,这些角色脱离了原作的背景仍能独立成文。

 

【想知道如何证明你拥有对你同人作品里创建的角色的处置权?可以通过这个来测试:你可不可以把原作里存在的人物和剧情去掉,然后把剩下的放到你自己创作出来的世界里独立成文?如果你可以,那么恭喜你!你拥有这个角色,只要你像EL詹姆斯那样把不是你自己创作的部分删去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的角色脱离另一位作者的构想之后,将无法存在或继续发挥作用,那你不拥有这些角色。

简而言之,只要“你的”角色和故事情节是深深扎根于一个属于别人的作品框架中,那你就不拥有它们。】

阅读更多:《同人世界中的版权误解》

 

如果让《五十度灰》接受上述的提问测试(你可不可以把原作里存在的人物和剧情去掉,然后把剩下的放到你自己创作出来的世界里独立成文?),你会发现五十度灰是完全独立于史蒂芬妮·梅尔的作品的。或者,让这个问题更简单些,问你自己:你需要通过去阅读《暮光之城》来了解《五十度灰》吗?

 

如果答案是不,那么原作中的故事和人物已经被删除得足够多,而使这篇同人作品能够脱离于原作,独立存在。

 

不过不要搞错我的意思,的确有同人作品处于灰色地带。有个很好的例子,有些同人小说是基于某些流行电视剧里某个特定角色的角度,去重新复述一遍这部电视剧里某一集的故事,因为角色采取的所有行动甚至于它们的反应都与原剧一模一样。作者只不过加了一些我们从原剧中听不到的,关于这个角色自己的想法——而这些为故事添加了新的角度。

 

不过,我从来没有看见一个作者试图将这样的故事作为原创出版从而牟利,或者声称这些故事都是TA自己的构想。一般来说,作者会标出并归功于(credit)原作创作者,而且这些同人作品的目标读者,都是了解原剧的粉丝。这是同人小说不变的发表形式。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类型的同人小说甚至与本篇文章无关,因为标出原作及其作者这种行为,根据定义,是站在抄袭的对立面的。

 

误解#3 – 这是“借鉴”,这不是抄袭!

 

每次听到类似的话,我都憋笑憋得很辛苦。是的,我的确听过这句话——但不是发生在之前所说的《星际穿越》与《五十度灰/暮光之城》的案例中,这些作品的确只是借鉴。现在,让我来说清楚这件事。

 

借鉴与抄袭绝对是不同的。两者也绝对不可混淆。

借鉴是在见识过其他作品的基础设定(basic concept)后创造一个全新的世界或者是故事。

 

借鉴是:你在看《星际穿越》,并且对其中的黑洞Gargantua非常着迷,以至于你决定,你想写一个有黑洞的故事。这是借鉴。

 

抄袭是:你的“新”故事基本上是重新讲了一遍《星际穿越》的故事,因为里面用了足够多相同的叙述角度,相同的故事冲突以及类似的剧情。这不再是借鉴,这是抄袭。

 

当然你可以争辩:是的,但是写黑洞故事的方式有这么多呢。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因为某些潜在的普遍物理定律,如果您想被视为真正的科幻作家,那就不能忽视这些定律。但是,我会说,即便是用了这些物理定律,仍然有成百上千的方式去写一个还没被叙述过的故事。

 

所以,如果你觉得你的故事只能这样写:一个宇宙飞船/通过一个虫洞/去殖民一个/围绕黑洞运行的/行星(而这正是《星际穿越》的剧情),那么我会说:

你做错了

 

记得我之前提过的基础设定(basic concept)吗? 归根结底来说,你可以并且应该允许你自己借鉴一些基础设定。没有人可以指责你抄袭,就因为你写了一篇全新原创的黑洞故事并且还在之后提到你在创作过程受到了《星际穿越》的启发。

 

因为这实际上,是绝大多数艺术作品被孕育而出的过程。

 

让我给你举另外一个例子,还是科幻世界的设定。虫洞。如果你是个科幻小说粉丝,你应该可以说出不少用到虫洞这个概念的电视剧,它是非常基础的。《巴比伦五号》用过它。《星际迷航》(特别是《深空九号》)用过它。然后最具有代表性的,《星际之门》。所有的这些电视剧都是基于虫洞这个概念而拍摄的,并且是剧情冲突的中心。

 

而尽管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概念,并且应用的方式也非常有限,每部剧都成功地使这个概念原创化了。这正是我讲到的,一个基础概念,与构建一个宇宙需要叠加的种种元素跟概念的组合,之间的区别。

 

借鉴并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抄袭的借口。如果你担心你的故事会看起来很像你“借鉴”的那个故事,那我愿意赌你在抄袭。不管你喜不喜欢。

 

误解#4 –现在,所有人都在抄袭。因为所有东西,都在过去以某些方式被书写过了。

 

我甚至不能理解这个说法是从哪里来的,不过我的确注意到这个说法主要是被一些不耻于抄袭其他人的作者所使用。

 

现在,我先陈述,我自己学习过文化科学与文学研究,所以我认为自己是一名文化/文学方面的学者。还有我先回答,的确,我们文化学者确实承认,如今的一切都是某些事物的衍生。但你注意到区别了吗?不是抄袭,是衍生

 

根据定义来说,文化就是这样运作的。我们都是成长于一个特定的文化环境之中,我们在成长过程中都会听到某些特定的神话与故事,而这些都将影响到我们。我们,或者我们的构想,不可能脱离于我们所牵系的文化。

 

这么想吧:假如没有荷马在《伊利亚特》中写的那些故事与神话,波西·杰克森(译者注:美国奇幻小说《波西·杰克森》主人公,设定是希腊神祇和凡人所生的混血人)将不可能存在。假如没有像布拉姆·斯托克这样的作家(他根据罗马尼亚的民间传说编写他的故事)使吸血鬼传说流传开来,那《暮光之城》也将不可能存在。

 

文化是一个巨大的相互关联的有机体。所以所有现今流传的故事都是某些事物的衍生。事实上,假如一个故事不依托于某个现存的文化符号、概念、或者传说,恐怕我们将无法欣赏这个故事,因为我们无法理解它。

 

需要我举个例子吗?试试去读一篇(与你所处的)文化环境完全不同的小说吧。日本,沙特阿拉伯,韩国或者其他类似的。你会发现,只有对作者本人成长的文化和传统有深刻的理解,你才能对作品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对此(作者身处的文化环境)没有任何概念,故事的很多方面,引用参考甚至对话都会让你觉得奇怪甚至荒谬。文学(或者其他文化产品)只有放在其所处的、更广泛的文化背景下,才能被理解。每一件艺术作品不仅基于所处的文化之上,它更反映并再次创造了文化。

 

所以,衍生的含义是:基于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符号或者条件,去创作你的作品。但是衍生不等于抄袭。抄袭的意思是复制其他作者的构想或者文字,并假装是你自己的创作。

 

至于发表你的衍生创作是否合法取决于当今的法律状况。(非常简略地说)当前一个通用原则是:在作者去世七十年后,其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自那时起该作品(的版权保护会消失)可以自由地被用于构建文学创作。

 

而这可以解释所有关于“达西先生”的出版小说(译者注:《傲慢与偏见》的男主角)。如果简·奥斯汀还活着(或者距离她的忌日还未满七十周年),这些小说都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出版,而必须像其他同人小说一样依据“合理使用”(fair use)条款来进行发表(译者注:“合理使用”条款可见于美国法典(U.S. Code)第107条-专有权限制:合理使用。国际上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条约可参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本质上来说,现代同人小说与上面提到的小说没有文学性上的区别,只有经济性质上的区别(即商品化与否)。

 

如果荷马仍然在世,那么《波西·杰克森》就会变成同人小说。当今文化与文学中的一切都是某些东西的衍生。所以,区分创作是否为“同人小说“是一种相当现代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不是由类型所限制的。

 

你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法律趋势,只是最近出现的问题是,“版权”主要不是指授权,而是指“通过作品赚钱”——这种问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才出现,由那时的流行文化催生出的所谓的地摊文学(dime novel)赋予了我们这种现代人才有的观念——作家是一种人们可以用来谋生的职业。

 

当前同人小说面临的是下面这些问题:根据多种消息来源,一些同人作者保留了对于他们小说中展现出来的构想(ideas)的著作权(比如转生作(transformative)或者AU(平行宇宙)类型的故事——见误解#2)。而这些同人作者无法拥有的权利非常直白简单:他们无权销售自己的作品,除非他们改动并删除自己作品里所有与(受到版权保护的)原作相关联的内容。

 

所以本质上来说,所有围绕同人小说的法律纠纷都带有独特的、资本主义的印记。它关乎着金钱与利润,而不是著作权与抄袭。从没有任何同人作者声称是他们自己故事所基于的原作,也是完全由他们自己创作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甚至在他们的作品里发布了免责声明,(将自己作品的成立)归功于 (credit)原作者和创作者。

我们可以从文章最开始的论述确定,抄袭意味着将他人的构想挪用为自己的——而根据定义,同人作者不会这样做(因为已经标记出了原作)。我从没有遇过任何一个同人作者声称是自己发明了诸如“麻瓜”,“企业号星舰”,“星际之门”这些称谓。所以根据所有能查到的法律定义,同人小说本身不能构成抄袭。

 

现在,让我更深入地去探讨一下衍生作(derivative)与抄袭之间的区别。

 

想象一下你写了一个故事,讲达西先生穿越时空来到了现在的英国。或者罗密欧与朱丽叶变成鬼魂,在冥界中相遇。这些都是衍生作,因为你本质上使用自己的构想与概念重构了一部现有的作品。而因为原作的作者已经去世多年,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出售它。

 

不过假如你精确复述了一遍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并且以你自己的名义发布,那你就是在抄袭了。

 

即使是身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你仍不可以将这些故事作为自己的故事发布。你可以以莎士比亚的名义再版《罗密欧与朱丽叶》(并注明你用了莎士比亚的原作,没有添加其他后续作者的批注),但你不可以这样再版它:《罗密欧与朱丽叶》,作者:Kimberley Jackson.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即便是公共领域也在保护着著作权。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里,著作权是一项你永远不能放弃的权利。

 

举个例子,许多人争论《暮光之城》挪用了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概念(这就又回到了“基础概念”这个说法)。这个概念本身是可以复制的,因为它已经深深根植于我们的文化之中:两个人陷入爱河,但是因为一些根本性的原因(且是双方恋人无法撼动的外部因素)导致他们无法在一起。

 

在这里举一些流行的例子:恋人双方来自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恋人们的双方家族互相交恶等等。基本上来说,我们所面对的,是恋人们无法改变或者超越的一个先天存在的外部因素。比如贝拉是一名人类而爱德华是一名吸血鬼(《暮光之城》)。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双方的家族是世仇(《罗密欧与朱丽叶》)。又比如小美人鱼是一条人鱼,而王子是一名人类(《小美人鱼》)。

 

这些故事中由此而产生的冲突,一般来说是这些角色们去试图解决、并修正这些阻止他们在一起的外界因素——而这通常会导致他们中的一位或者两位都不幸逝去(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纷纷自尽而亡;小美人鱼最终化为泡沫)。或者你面对的是一个为了迎合现代青少年而改编了的迪士尼童话版,即角色们成功改变了他们的处境(比如《小美人鱼》里,爱丽儿赢得了王子的心;《暮光之城》里,贝拉变成了吸血鬼,弥合了她与爱德华身处的世界的鸿沟。)

 

正如你已经从上面的例子中看到:

 

-小美人鱼

-暮光之城

-罗密欧与朱丽叶

 

这些故事都用了相同的基本概念或者原理。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就像白天与黑夜,没有人会说史蒂芬妮·梅尔“抄袭”了《罗密欧与朱丽叶》。

 

这才是文化与文学学者说“当今的一切都是某种事物的衍生时”,所想要表达的意思。

 

我完全不明白这句话是如何被曲解并被人用来当作窃取另一位作者构想的借口,但显然它就是被这么被曲解了。

 

估计这就是“一知半解有时比无知更危险”的众多例子中的一例。因为除非你对于文化理论有足够多的了解,否则这听起来确实是一个随心所欲用来抄袭其他作者构想的好借口。

 

那我们该何去何从?

 

抄袭是一项有意识的行为。那就意味着,为了抄袭,你必须知道你抄袭的原作是什么。如果你不知道, 那这确实是巧合。两个人的确有可能有相同的构想。

 

那我们不如用下面这个问题来做个自我测试:

 

你是否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不让你的故事听起来太像另一个你知道的故事,或者移除与你已知的那个故事的共同之处?

 

恭喜你,你十有八九是在抄袭。

 

为什么?因为:

1.     显然你已经知道了你剽窃构想的原作出处。

2.     你也注意到了你的作品与原作惊人的相似。

3.     你有意识地去让两部作品看起来不那么相似。

 

这三点证明了你是有意图的,而根据定义,你是一名抄袭者。(记得抄袭的原定义是:把别人的构想当作你自己的)。

 

我可以诚实地说,在整个写作生涯里,我从来没有担心到要去删除我作品里与已知作品的相似之处,因为我从来没有觉得有必要去重新讲述一个已经存在的故事。那有什么意义呢?

 

这是否意味着没有其他与我相似的故事呢?不,绝对不是。我很肯定如果我开始在网络上搜索,我会找到很多和我一样的故事。事实的关键是:我不知道这些故事的存在,而这意味着我的构想是以我自己独特的方式去展现出来的。

 

一旦你在写作之前已经知道原作,你是在抄袭,因为这不是你自己的构思,而是从一个已知的故事里提取出来的。你不可以在读过一个构思后,声称你有一个同样的想法。这不是构思的运作方式——这是抄袭的运作方式。

 

抄袭是一项有意识的行为。根据其定义:冒充他人的构想或文字或者结构(也就是说构想与别的故事要素的组合)作为你自己的。

 

所以除非你真的有没有在写作前读到过这个构想,否则你要么必须标记出原作/原作者,要么你就是在抄袭。

 

那这是否意味着我可以碰巧抄袭了别人的作品?

 

不。就像我前两行说的那样:抄袭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那意味着你在你的写作过程中必须知道原作才能构成抄袭。

 

所以如果你刚刚读完《哈利波特》,然后你现在决定写一个故事,讲述一个父母是巫师的孤儿去了一所寄宿学校,那你是抄袭。最终能不能提出法律索赔,取决于作者能不能证明你抄袭了,以及你把抄袭行为藏得好不好。

 

抄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的意图,是有意而为之的。

 

抄袭是打算写一个与已经存在的故事一样或者非常相似的故事。

 

假如你不知道与你作品相仿的原作的存在,那这个意图将不成立,而你也不是在抄袭。

 

所以假如在你之前的人生里从没听说过哈利波特,然后你写了个故事讲述一个父母是巫师的孤儿去了一所寄宿学校,那你没有问题。(不过这样你的故事跟哈利波特一样的可能性会很小)。

 

在当今这个时代,两个人拥有相同构想的可能性会很大。但是,这两个人使用这个构想来创作几乎相同的故事并使用类似的结构、情节、人物和冲突等等的概率,会随着故事剧情的逐渐丰满而变得越来越小。

 

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你不知道这个作品,你无法抄袭它。

 

不过如果你的确知道有这么一部作品,那么你的确是在抄袭,因为你不可能在阅读过别人的作品后自己再重新想出同样的构想。所以在这里,你并没有自己的原创构想,你是把别人的改编成了你自己的。

 

而这是完全合法的,特别是在学术写作中,只要你标出了原作者。而假如你是在写小说中这么做了呢?你仍然可以在“合理使用”的条款下标出原作者并发布作品。但你需要明白你写的不是一个原创故事。

 

最好的结果是你创作了一部同人作品。最差的结果是你宣称另一位作者的构想(毫无疑问他们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工作和汗水)是你自己的。而这么做废除了你声称自己是一名作者的权利。

 

你可说我很老派,但我坚定地认为所有类型的艺术家(包括文字工作者)都应该遵循一个简单的荣誉准则:

不要窃取别的作者的构想或者故事。

 

(我既不是一名律师也不是一名法官,所以这篇文章里提到的所有建议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尽我所能,使用上述引用的法律来源和研究材料,撰写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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